李成笔记网

专注域名、站长SEO知识分享与实战技巧

未对其生产设备管线组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应如何处罚?

编者按:LDAR检测是“泄漏检测与修复”的简称。该种检测是使用专门的气体检测仪器用于对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等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实施检测,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泄漏,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泄漏组件进行替换或者修复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作。

案情简介:

某化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其生产设备管线组件进行LDAR检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对企业应适用该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入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书。

那么,生态环境部门适用上述条款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LDAR检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呢?

要想判断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我们要清楚LDAR检测的目标对象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针对的处罚对象。

LDAR监测的目标对象是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本身,监测目的是为了防止设备与管线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二项针对的是企业对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企业自行监测的目标对象是排放的气体污染物,监测目的为检验排放的气体是否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因此,如果企业在设备管线自行监测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济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对企业进行处罚。案例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LDAR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环境法律服务

(一)提供环境执法常年咨询

(二)进行现场法律培训

(三)为生态环境部门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法律培训

(四)为组织听证、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提供现场指导

(五)为执法中发生的复议案件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为执法中发生的诉讼案件提供咨询和指导

(七)为信访工作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八)为环境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免费开放制作的音视频讲座资料

发表评论: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网站分类
最新留言